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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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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XXX程》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做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干部廉洁政治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严格治理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创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中发挥示范作用,自尊、反思、自我警察和自我激励;我们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诚实自律,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诚信;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


要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视预防的方针,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位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借款的名义索取、接受或占用管理和服务目标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


(二)接受礼品、宴会、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活动计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晓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非法占用更多房屋,或者非法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经济适用房。


第二条 严禁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经营企业;


(二)非法拥有非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或证券;


(三)非法交易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股份;


(五)非法在经济实体、社团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在辞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原岗位管辖范围内的聘用,或个人从事与原岗位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严禁违反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伪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二)非法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公款;


(四)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以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非法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以象征性支付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严禁非法选拔任用干部。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任免干部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考虑、讨论决定;


(三)擅自披露民主推荐、民主评价、考察、考虑、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非组织活动,如民主推荐、民主评价、组织考察、选举等。


(六)利用职务便利干涉下属或者原就职地区、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七)调职、机构变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位的影响,为家属和周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或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家属及其周围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家属的学习、培训、旅游费用,向个人或机构索取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家属出国(境)定居、出国留学、探亲等资助;


(三)妨碍调查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家属及周边工作人员的案件;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私收对方财产;


(五)默认、纵容、授权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家属及其周围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经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经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和纵容配偶、子女和配偶,从事可能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经营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经营范围内,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商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


(8)允许和纵容配偶、子女和配偶在其他地方工商登记后,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和企业活动。


第六条 严禁谈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招待,或者报销接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非法决定或者允许建设、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私自租用公款,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非法配置、购买、更换、装饰或使用汽车;


(五)非法决定或者允许以公款或者摊派的方式举行各种庆典。


第七条 严禁非法干预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得有以下行为:


(1)干预和干预建设项目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干预国有企业重组改革、合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清算、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


(3)干预和干预各种行政许可和资金贷款的批准;



(四)干预和干预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干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严禁不切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


(二)谎报工作业绩;


(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此机会筹集资金;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支持、救灾救济资金配置等方面,亲友优良,显然不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职称、学历等利益;


(六)从事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地方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以身作则,遵守本准则,做好本地区、部门、单位的落实工作。


党纪检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落实本准则,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地方党委(党组)要加强党员干部廉洁政治教育,把这一标准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地方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准则的监督检查,通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报告报告、巡查、交谈、训诫、报告职务、报告个人相关事项、考察考核等监督机制。


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议,报告职责和诚信,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个人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组织实施本准则的,应当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政治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本准则,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人大机关、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于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党员负责人、乡(街)党员负责人、基层站党员负责人参照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根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检委员会备案。


根据本准则,中央军委可以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准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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