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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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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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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XX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规定》(X计划投资),简化和规范相关建设费征收手续〔20xx〕179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通知》(X政发)〔20xx〕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除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价中含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征收标准:


(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数量,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XXX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00元征收;


2.潭柘寺镇、军庄镇、斋堂镇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2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60元标准征收;


3.对于XXX新城和重点城镇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第四条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共设施。不包括主管机构的办公、生活等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教职员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职员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和中技。


(4)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染)水、废气、粉末(烟雾)粉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控制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拘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7)军队士兵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种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室、军需、军械储备及维修室。


(八)中国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个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第五条经济适用房项目、城市廉租房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所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在征收范围内免收。除中国、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免收的项目外。


第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支付。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30天以上无费用的,应当报告;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核实费用后30天以上未支付的项目,催款;区发展改革、科技信息化、规章制度、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核实责任;区科技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税务局等部门利用不诚实企业联合监督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处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


(1)区发改委发布或转发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备案批准时,根据规划意见或规划方案的建设面积,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预付款,并在批准中明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函”也可独立发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区税务局有关批文或缴费函。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诚信承诺书,领取批准书或者缴费书。最终缴费金额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数量批准为准,多退少补。区科技信息化局办理工业或信息投资项目行政许可证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并向区税务局服务窗口支付费用,并抄送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2)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准或付款函后30天内,持批准或付款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区税务局服务窗口领取“XX市非税收入一般付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持银行收到印章的付款凭证到区税务局服务窗口,换取“XX市非税收入一般付款书”第五联,加盖XXX区税务局税务专用印章,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手续。


(3)区规定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办理简单低风险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向区发改委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最终支付金额,并在“通知事项”或“批准和支付通知书”内向区税务局服务窗口支付费用。同时,将项目建设许可证附件或简单低风险项目许可证表复制给区发改委。


(4)区发展改革、科学信息、规章制度、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申请项目审核许可证时,应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批准或支付函,并加盖区税务局纳税专用章的“XX市非税收入一般支付书”第五联。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发改委批准缴纳费用,并在区税务局服务窗口缴纳费用,并抄送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5)水、电、气、热、气等供应单位在办理接收手续时,应核实项目单位是否有区发改委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批准或支付函,以及区税务局加盖纳税专用章的“XX市非税收入一般支付书”第五联。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存入区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应当每季度向区发改委、区税务局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按照行政分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规定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按照土地交易的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土地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能相当于地价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扣除综合地价的通知》(X计投资字〔20xx〕276号)文件相关规定抵扣地价。


第十条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规定》(门政发行〔20xx〕27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门财综合〔20xx〕同时废除88号)。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函


2.(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审批及支付通知书


附件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函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贵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批准支付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规划意见、规划方案/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准名称:。


按照号文规定的征收标准,经我委批准,项目(立项/工程施工许可证)阶段需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预缴/清缴/补缴/退缴)。资本:人民币。最终支付金额以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请在30天内持此函原件及加盖贵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到XXX区税务局服务窗口领取“XX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持加盖银行收到印章的缴费凭证到区税务局服务窗口,换取加盖区税务局缴税专用印章的“XX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完成(预付款/付款/退款)手续。后续到各部门办理手续时,应核实此联及本付款函,请保管好。


这封信同时抄送XXX区税务局。


XXX区发改委(章)


xx月xx日


(区发改委联系人: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注:本样本仅供参考,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




附件2


(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XXX区发展改革委:


我公司的项目已经申请批准。我公司承诺:


1.取得项目立项手续后,30天内主动按照贵委批准的费用预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2.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主动到贵委批准最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30天内完成交易费。


3.各部门在申请项目审核许可手续时,积极配合各部门核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批准或支付函和“XX市非税收入一般支付书”第五联。


4.税务机关催缴后不在缴费期限内缴费的,应当知道有关部门将处理不诚实企业的后果。


5.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xx月xx日


(注:本样本仅供参考,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




附件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审批及支付通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贵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已取得(项目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准字号:


从我单位办理(手续名称)时,未提交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函”和“XX市非税收入一般支付函”第五联。请主动到XX区发改委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付金额,并在XX区税务局服务窗口支付费用。


这封信还抄送了XXX区发改委、XX区税务局。


特此告知。


验证单位(盖章):


xx月xx日


(核实单位联系人: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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